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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养结合服务方面,《条例》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学特色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或者设置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
《条例》提出,鼓励各类院校设置长期照护、健康服务与管理、老年医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护理、社会工作、老年学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与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在养老产业促进方面,《条例》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文、地理、气候和生态环境特征以及资源承载能力,依托森林、湿地、滨海、温泉、中医药、民族、文化等地方特色资源,合理开发旅居康养、森林康养、滨海康养、中医药康养、温泉康养、运动康养等康养项目,逐步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结构合理的康养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