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先来看一则最近的消息,1月7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标志着浙江省基药实施方案正式落地。

本次《意见》,就省内基药采购金额、基药配备使用管理、基药供应和质量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要求,重点如下:
一、 基药采购金额;

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浙江省不再制定增补目录,《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浙卫发〔2014〕90号)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浙江省对于基本药物的采购金额也做出了明确要求:
二级乙等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金额不少于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
二级甲等医院不少于30%,
三级乙等医院不少于25%,
三级甲等医院不少于20%,
妇产科医院不少于20%,
儿童医院不少于20%,
肿瘤医院不少于15%,
口腔医院不少于25%,
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按照牵头医院使用比例控制。
二、 加强基药配备使用管理;
在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上,浙江提出三点要求,分别是: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实施临床使用监测。
根据《意见》,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将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未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各医疗机构要科学合理的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体系;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

并且,《意见》提出,原则上不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使用范围。近期辅助用药目录正在制定中,这对后续浙江省辅助用药目录的制定或将有所影响。
三、 强调基药供应和质量保障。
此次《意见》,从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 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三个方面强调了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和质量保障。
新基药目录施行 正全国展开
据笔者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2个省市发布了新版基药的落地实施政策,现整理汇总如下(按时间先后排序):
|
序号 |
省市 |
通知 |
时间 |
内容 |
|
1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卫建委发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的通知。 |
2018.10.30 |
要求对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国家基本药物身份标注做出调整,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
|
2 |
重庆 |
重庆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实施2018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 |
2018.10.31 |
卡通绿色通道,对基药进行醒目标注,向医疗机构推送优先采购信息。 |
|
3 |
天津 |
天津市卫计委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公示。 |
2018.10.31 |
对基药进行标注,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 |
|
4 |
内蒙古 |
内蒙古药械采购中心发布调整部分挂网药品基本药物属性的通知。 |
2018.10.31 |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对自治区挂网药品的基本药物属性发生变更的进行重新标识,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而未纳入挂网采购目录的药物,将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
|
5 |
江苏 |
江苏省卫健委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
2018.10.31 |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省采购平台上将相应品种进行标注。各医疗卫生机构也要在信息系统内标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品种,并按照要求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
|
6 |
海南 |
海南省卫建委发布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的通知。 |
2018.11.1 |
对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内相关药品的目录类型进行了修改。 |
|
7 |
山东 |
山东省卫健委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的通知。 |
2018.11.1 |
标注基药属性,未纳入采购平台的,可通过备案采购、限价、挂网等方式纳入省采购目录。 |
|
8 |
河北 |
河北卫计委、河北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的通知。 |
2018.11.2 |
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实施工作。 |
|
9 |
广东 |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调整部分产品目录分组情况公示的通知。 |
2018.11.2 |
涉及产品的目录分组进行了调整。 |
|
10 |
福建 |
福建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正式实施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 |
2018.11.2 |
明确各地原则上不应再有增补药品。原《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等省增补目录自2018年11月1日起废止。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药,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各医疗机构内部考核体系。 |
|
11 |
山西 |
山西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内药品增补挂网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
2018.11.2 |
企业可申请增补挂网,省平台提供申请增补挂网药品的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作为医疗机构议价参考,对基药物进行醒目标注。 |
|
12 |
辽宁 |
辽宁卫计委发布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执行工作的通知。 |
2018.11.5 |
通知对各医疗机构基药使用比例做出明确要求,政府办和纳入基药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药采购额需占60%以上,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需在35%和20%以上。 |
|
13 |
青海 |
青海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将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药品明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 |
2018.11.7 |
除此之外,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确定采购目录时,应优先选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且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 |
|
14 |
广西 |
广西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及时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进行标注。 |
2018.11.9 |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开展本机构用药目录与国家基药目录(2018年版)的比对工作,根据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原则,调整完善本机构用药目录。完善院内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显著标识,引导医生优先使用。 |
|
15 |
吉林 |
吉林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的通知。 |
2018.11.9 |
将交易系统内药品属性进行更新标识。 |
|
16 |
陕西 |
陕西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
2018.11.12 |
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省采购平台上将相应品种进行标注,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尽快完成本院药品信息系统中基本药物的标注。 |
|
17 |
湖南 |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品种属性标识比对结果的通知》。 |
2018.11.12 |
将交易系统内药品属性进行更新标识。 |
|
18 |
安徽 |
安徽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
2018.11.14 |
对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产品进行梳理、比对,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018年版)》内的药品,均醒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 |
|
19 |
甘肃 |
甘肃省发布《关于2018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新增阳光挂网相关事宜的通知》。 |
2018.11.16 |
明确凡纳入基本药物新增阳光挂网目录内的药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零备案申报。所有申报药品应承诺在甘肃省医疗机构的实际供货价不高于全国平均供货价。 |
|
20 |
宁夏 |
宁夏卫建委下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
2018.11.19 |
通知要求调整采购目录,将新增入基药目录品规纳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标注国家基药属性,不再增补基本药物。 |
|
21 |
湖北 |
湖北正式下发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
2018.11.19 |
要求原非基药且新进入2018版基药目录的药品,调整其挂网价格为全国最低价。同时,截至今年底,原280种省增补基药且未进入新版基药目录的品种继续按基药管理,明年初目录将废止,转为“非基药”管理。 |
|
22 |
浙江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
2019.1.7 |
浙江省不再制定增补目录,《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浙卫发〔2014〕90号)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
影响几何?
总体来看,各地落实政策在细节上略有不同,但核心都是围绕着落实新版基药目录,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
不难看出,政策的初衷是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
但是,换个角度来说,在此次新基药目录的全国施行中至少可以预见三点:
一、受政策直接影响,医疗机构在药品选用方面将产生调整。
二、相关部门将会继续加强控费,将降低药品价格成为新医改背景下的主旋律。
三、新版基药的快速实施,说明基本药物政策已常态化,上游药品制造企业应更加明确其政策执行性,制定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