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通知明确,对于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按照《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意见书(试行)》,向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同时办理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备案(审批)与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