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明确,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备忘录》提出,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包括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等。